发布日期:2024-05-06 15:14 阅读: 126 最新版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,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,《条例》的第三次修订,此次修订后,《条例》共3编11章158条。与上次修订相比,新增16条,修改76条。以下为新增的16条条款: 1.2023年版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55条(新增结交、充当政治骗子内容):搞投机钻营,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 充当政治骗子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 2.2023年版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57条(新增政绩观错位,违背新发展理念、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内容):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,违背新发展理念、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 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、“政绩工程”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 3.2023年版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80条(新增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内容):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,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 4.2023年版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85条(新增搞好人主义内容):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,搞好人主义,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: (一)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; (二)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; (三)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。 5.2023年版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91条(新增因私出国〔境〕内容):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、前往港澳通行证,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(边)境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(境)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、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(境)行为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 6.2023年版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106条(新增离职或者退〔离〕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内容):离职或者退(离)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为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 离职或者退(离)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,本人的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 7.2023年版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130条(法规化表述“新官不理旧账”):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,贯彻执行、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重大损失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,消极回避、推卸责任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 8.2023年版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131条(新增工作中不敢斗争、不愿担当内容):工作中不敢斗争、不愿担当,面对重大矛盾冲突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 9.2023年版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132条(新增搞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内容):有下列行为之一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 (一)热衷于搞舆论造势、浮在表面; (二)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、以文件落实文件,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; (三)脱离实际,不作深入调查研究,搞随意决策、机械执行; (四)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; (五)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、过度留痕,增加基层工作负担; (六)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行为。 10.2023年版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133条(新增公务活动用餐、单位食堂用餐中餐饮浪费内容):在公务活动用餐、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、监督管理职责,导致餐饮浪费,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 11.2023年版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134条(新增机构编制工作内容):在机构编制工作中,有下列行为之一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 (一)擅自超出“三定”规定范围调整职责、设置机构、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; (二)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; (三)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。 12.2023年版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135条(新增信访工作内容):在信访工作中,有下列行为之一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 (一)不按照规定受理、办理信访事项; (二)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,导致事态扩大; (三)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、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、落实不力,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; (四)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。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导致信访事项发生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 13.2023年版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137条(新增滥用问责内容):滥用问责,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,造成不良影响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 14.2023年版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139条(新增统计造假内容):进行统计造假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 对统计造假失察,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 15.2023年版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143条(新增对敢于和插手行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内容):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,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 16.2023年版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153条(增写违背公序良俗、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内容):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在公共场所、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